臺中市私立德蕾莎幼兒園
※臺中市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退費辦法
幼兒中途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者,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按幼兒當月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收費;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進入教保服務
機構就讀者,收取全額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
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者,收取三分之二費用。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進入教保服務
機構就讀者,收取三分之一費用。
二、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比率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
者,自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當月比率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
數比率收取費用。
三、代收費:
(一)保險費:依幼兒團體保險相關規定辦理。
(二)家長會費:依臺中市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辦理。
(三)其他費用:明列明細及價格,並以書面通知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
之人同意後收費。
前項所稱就讀月數比率,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教保
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之月數計算;就讀日數比率,以當月幼兒實際就
讀日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之日數計算,未滿一個月者按就
讀日數比率收取費用。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無法就讀者,全額退費。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按幼兒當月就讀日數及當月
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
二、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一)學費、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但於教保服務起始日前
三十日內始提出無法就讀者,得扣除行政作業費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離開教保服務
機構者,退還二分之一費用。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
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4、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離開教保服務
機構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未就讀月數比率退費;以月為收費
期間者,按離開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未就讀日數比率退費。
(三)代收費:
1、保險費:依幼兒團體保險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2、家長會費:不予退費。
3、其他費用:已執行者不予退費;已製成成品者發還成品。
(四)有下列事由之一,致幼兒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應於幼兒離開教保服務機構
之次日起十日內,按幼兒未就讀日數比率退費,並應賠償所退學費三分之一
之金額:
1、未經核准擅自停辦教保服務。
2、擅自變更教保服務地點。
3、因違反規定受停止招生、停辦、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
4、其他可歸責教保服務機構之事由。
教保服務機構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數額及退費基準。
**幼兒申請病假日數連續七日(含例假日)以上、幼兒申請事假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十日(含例假日)以上,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按連續請假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退還請假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流行性疫情或天災等強制停課連續五日含例假日)以上,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按停課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期七日(含例假日)以上,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按放假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並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並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
日不予退費。按月或按時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準用前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