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接送制度:
一、目的:為能有效的管理學校門禁以維護學生人身安全。
二、早上入園時間為8:00至8:30
下午放學接回時間為4:00過後
三、逾時托顧:18點~18點30分每小時150元
*託藥辦法:
一、依據: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壹參字1010137290C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目的:確保幼兒用藥安全。
三、藥注意事項:
1.嬰、幼兒於就園時間需要委託園方餵(擦)藥者,煩請家長於送嬰、幼兒入園前,填寫託藥單或事前填寫託藥單。
2.請家長正確填寫託藥單,註明幼(嬰)兒姓名、服藥日期、時間、及用藥方法,並請家長簽名。如有特殊交待亦請於備註欄說明。
3.託藥之藥量,請以園內該次餵藥份量為限,藥袋上請註明嬰、幼兒班別、姓名,以防誤食。
4.教保人員/托育人員依家長託藥單為嬰、幼兒餵藥。
5.家長未填具託藥單之嬰、幼兒不得餵藥;家長託藥若登記不清楚時,教保人員/托育人員務必聯絡家長確定後才予餵食,以維護嬰、幼兒用藥安全。
6.教保人員/托育人員代為餵服之藥品,必須為合格醫師處方藥物,不代餵任何成藥及使用塞劑。
7.嬰、幼兒若有發燒情形,教保人員/托育人員應儘速通知家長接回就醫及休息,不給予退燒塞劑。
8.教保人員/托育人員僅協助餵藥,為幼生用藥安全,有關藥物之副作用及不適症狀,家長應事先請示醫師再轉告教保人員/托育人員。
*聯絡事項:
早上教保人員/托育人員須安撫入園學生,家長交代之事情較容易疏忽,請盡量利用聯絡簿與教保人員/托育人員溝通,或中午1:30左右來電。謝謝您!
*月費繳交:
收費袋於每月25日發出,家長請於隔月5日前將費用放入收費袋內繳交,收據當日及放置聯絡簿中請查收。
*弱勢家庭嬰幼兒收托(補助)辦法:
一、補助對象:
(一)兒童及少年未滿十八歲。
(二)設籍本市,或實際居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三)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前項之申請,應於生活陷於困境、無力維持家庭生活、無經濟能力或有經濟困難等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為之。
二、依本要點申請生活扶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或未達本市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
(二)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六佰五十萬元。
(三)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確實需要經濟協助者。
三、其他: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計畫扶助,但經評估納為脆弱家庭或兒少保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計畫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四、補助金額:每月三千元。
五、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